首先成立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再发起设立基金,政府作为投资者主要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基金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依法募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负责制定投资方案,并对所投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按基金公司章程规定向基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运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务等信息。定期编制基金财务报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向基金董事会(持有人大会)报告;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协议中确定的其他职责。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于各合伙人的财产。作为一个独立的非法人经营实体,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独立的财产;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首先以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对外清偿,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伙人所处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担;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各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由此,保障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独立性和稳定性。有限合伙人的具体规定可通过《合伙企业法》进行深入了解。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社会资金部分,应当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取的私募方式与传统私募基金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