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掉了怎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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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身份证掉了怎么补办”的问题,我将为您进行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虽然根据《身份证法》第八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但是根据公安部2015年11月发布的《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规定了天津,北京,上海,深圳,东莞,珠海,广州,惠州,汕头,福州,厦门,新疆,河南等12个省份可以异地办理身份证,到2017年7月全国都可以异地办理身份。所以我们不仅可以在常住地办理,也可以在异地办理。
因为补办身份证的周期较长,我们急需使用的话也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就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期间,由于没有身份证不能办理个人事物,临时身份证用来临时代替身份证的一种证件,它在有效期内是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申请临时身份证的第一步是办理身份证挂失手续,再去补领身份证,再去申请临时身份证。
【相关法条】
《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因为补办身份证的周期较长,我们急需使用的话也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就是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身份证期间,由于没有身份证不能办理个人事物,临时身份证用来临时代替身份证的一种证件,它在有效期内是与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但是,申请临时身份证的第一步是办理身份证挂失手续,再去补领身份证,再去申请临时身份证。
【相关法条】
《身份证法》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一)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3、提高异地受理工作效率。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查询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核实。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齐的材料。
4、规范证件制发程序。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核签发。受理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证件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缩短制发证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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