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在哪里办
办理暂住证需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当地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法律依据:《暂住证申领办法》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须持暂住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但是,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