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搬迁政策
一、搬迁类型: 易地扶贫搬迁:经扶贫部门确定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标识的易地扶贫搬迁群众。 避灾、生态搬迁:具体分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无责任主体的煤炭采空区以及生活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核心区、生态脆弱区的群众。 铁路、公路、水库等工程搬迁和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需搬迁的群众。二、如何搬:1、集中安置: 目标要求:集中安置关中地区不得低于90%,进城入镇率不得低于65%。三、补助标准:1、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人均补助2万元,配套费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采取分散安置的,人均建(购)房补助1.5万元,旧宅基地腾退复垦人均奖励性补助1万元。 2、避灾类搬迁补助标准 地灾,洪涝灾害以及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0.5万元奖励性补助,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由县级统筹安排使用。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