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收入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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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股票交易不收取个人所得税,不过股票在卖出时会收取印花税,若参与股票分红会收取分红税。
印花税卖出时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由税务局收取,分红税根据持有时间收费比例不同,参与分红后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持有一个月(含一个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缴纳10%的分红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不需要缴纳分红税。
【拓展资料】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法是调整印花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自行贴花缴纳。俗称“三自纳税”,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按照凭证的种类和适用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并按规定加以注销(或画销)的缴纳方法。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贴花的应税凭证,凡修改后所载合同金额增加的,应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我国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种。
(2)汇贴或汇缴。为简化贴花手续,如果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较大(超过500元的)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对按期汇总纳税的凭证,纳税人应在核准的汇缴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自行汇总金额计算纳税。
(3)委托代征。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2.印花税的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2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处罚规定。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处罚规定。
(3)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1条的处罚规定。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或第64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处罚规定:
1)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23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印花税卖出时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由税务局收取,分红税根据持有时间收费比例不同,参与分红后持有一个月及以下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持有一个月(含一个月)到一年(含一年)的需要缴纳10%的分红税,持有股票超过一年不需要缴纳分红税。
【拓展资料】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法是调整印花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印花税的缴纳方式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印花税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自行贴花缴纳。俗称“三自纳税”,指纳税人在书立、领受应税凭证时,按照凭证的种类和适用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粘贴印花税票,并按规定加以注销(或画销)的缴纳方法。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贴花的应税凭证,凡修改后所载合同金额增加的,应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我国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种。
(2)汇贴或汇缴。为简化贴花手续,如果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较大(超过500元的)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对按期汇总纳税的凭证,纳税人应在核准的汇缴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自行汇总金额计算纳税。
(3)委托代征。凡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发放、鉴证、公证或仲裁的应税凭证,可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2.印花税的处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1月2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处罚规定。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处罚规定。
(3)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1条的处罚规定。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或第64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处罚规定:
1)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23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25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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