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车强制报废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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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相应的报废政策,而由于新能源汽车也属于机动车,所以也就适用于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可以理解为新能源汽车的报废标准与传统燃油车一样。
新能源汽车按照车型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车辆报废的标准也会有区别,具体的报废政策解析如下:
1、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私家车:目前已经取消了对该类型私家车的报废年限规定,改为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强制报废,同时当车龄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进行2次年审,如果年审不通过也会强制报废;
2、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像新能源轿车、SUV、MPV等车型,如果用于跑出租车或者网约车,那么当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后,就会强制报废;
3、大型新能源客运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后强制报废;
4、微型新能源载货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2年后强制报废;
5、重、中、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5年后强制报废。
新能源车8年强制报废吗?
只有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才是8年强制报废,如今国内的新能源汽车还是以非营运性质的家用车为主,其使用年限可以达到60万公里。
目前我国家用车的年均行驶里程大约为1.3万公里,理论上想要开到60万公里也需要46年以上的时间,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在三电系统等核心部件都正常的情况下,开个10年8年也完全没问题。
法律依据: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新能源汽车出台相应的报废政策,而由于新能源汽车也属于机动车,所以也就适用于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可以理解为新能源汽车的报废标准与传统燃油车一样。
新能源汽车按照车型以及应用领域的不同,车辆报废的标准也会有区别,具体的报废政策解析如下:
1、非营运性质的新能源私家车:目前已经取消了对该类型私家车的报废年限规定,改为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后强制报废,同时当车龄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进行2次年审,如果年审不通过也会强制报废;
2、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像新能源轿车、SUV、MPV等车型,如果用于跑出租车或者网约车,那么当车辆使用年限达到8年后,就会强制报废;
3、大型新能源客运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0年后强制报废;
4、微型新能源载货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2年后强制报废;
5、重、中、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车辆使用年限达到15年后强制报废。
新能源车8年强制报废吗?
只有营运性质的新能源汽车才是8年强制报废,如今国内的新能源汽车还是以非营运性质的家用车为主,其使用年限可以达到60万公里。
目前我国家用车的年均行驶里程大约为1.3万公里,理论上想要开到60万公里也需要46年以上的时间,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在三电系统等核心部件都正常的情况下,开个10年8年也完全没问题。
法律依据: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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