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户口迁入沈阳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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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2、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
3、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4、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
5、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1、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2、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
3、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4、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
5、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法律依据:
《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市学生转往外地的,应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转学申请,由学校发给转学证明,到区、县(市)教育局审批,并注销其学籍。
第十三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市内变动,出现跨区就读,需要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填写由转出学校发出的“转学联系单”(附式样),由学生家长持变动后的“两证”到户口迁入地区的教育局联系、盖章。取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到新迁入区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未经转入区教育局同意,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转出学校承担责任。户口未动,在外地读书,转回者,按户口所在学区相对就近办理转入手续。如发现有曲线转学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律退回原校。
第十四条 有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所述“两证不统一,人户分离”六种情况之一的转学者,经查验有关证明后,视为正常转学者予以接收。
第十五条 凡属于正常转学者,转入或转出学校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和转出。对特殊原因造成的转学,确需照顾者,区县(市)教育局应予接收,接收确有困难的学校,由区县(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各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六条 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特殊教育学校对学业能力提前达到更高年级程度的学生,可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或者提前学习相应年级的有关课程。经接收学校考查能够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在经得本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后,应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转入该学校。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予办理转学:
1、城区区内公办初中之间不得转学。
2、民办公助学校不接收转学学生。
3、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4、学生在休学期间及假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5、每学期期末和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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