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一、实行直接民主制:在雅典 ,凡公民都享有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 ,其权力通过公民直接参与和管理城邦事务的方式来实现,公民参政的最高民主机构是公民大会,公民大会上 ,公民对城邦大事的议案自由发言或展开激烈的辩论 ,最后采取投票或举手的方式 ,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这种简朴的参政方式鲜明地表现了雅典民主政治的直接性。
二、主权在民、轮番为治: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公民大会对国家事务拥有最高的决策是“主权在民”的集中表现,“一切政事”的决策由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群体的意志所左右 ,这表明城邦的最高权力掌握在公民手中,与“主权在民”相辅相成的是“轮番为治”,公民轮流担任公职 ,负责国家事务,从制度上避免了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于专制独裁的流弊 ,这实际就是对“主权在民”的有效保证。
三、崇尚法治、绝禁人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雅典民主政治运行的基本政治原则,每位公民被授予公民权或公职者就职的时候 ,都要宣誓“保护法律 ,忠于法律”,这反映了法律在雅典公民心中神圣的地位,雅典人强烈地反对人治 ,对于个人的专制深恶痛绝,为防止独裁 ,雅典人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陶片放逐法”,此法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对意欲独裁的城邦最高公职者进行放逐的处罚 ,是为防止个人独裁而实行的一个奇特的法制。
四、权限交叉的制约机制 :雅典国家权力的运行中存在着民主权力的制约 ,这种制约以国家机构权限的交叉为特色,雅典权力制约机制自梭伦改革始 ,梭伦赋予公民大会以立法权 ,陪审法庭以司法权 ,五百人会议以行政权 ,并使之互相制约,雅典国家机构权力虽有分工 ,但权限的划分比较笼统而且权力互相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