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预防和制止的不良行为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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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第十四条,九项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财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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