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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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部《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0d\x0a\x0d\x0a《劳动合同法》\x0d\x0a\x0d\x0a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x0d\x0a\x0d\x0a劳动部\x0d\x0a《最低工资规定》\x0d\x0a\x0d\x0a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x0d\x0a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x0d\x0a\x0d\x0a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x0d\x0a(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x0d\x0a(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x0d\x0a(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x0d\x0a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x0d\x0a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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