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个人代理人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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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扣缴比例为:月工资2000元以上扣缴5.55%;个人所得税扣缴比例为:(收入*60%-800)*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具体是多少你要到当地地税局咨询,据了解,现在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为5000元;”
因此,你每月的收入额=佣金(1-40%)-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每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再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再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的规定:“一、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订)第三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所以,具体是多少你要到当地地税局咨询,据了解,现在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月营业额为5000元;”
因此,你每月的收入额=佣金(1-40%)-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每次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再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再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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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九众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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