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在税前如何扣除及扣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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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思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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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在税前如何扣除及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扣除;
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允许税前扣除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者税前扣除率的高低,是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扣除上限。超过这个扣除上限的支出额,要记入纳税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资薪金总额175万。职工教育经费3万,工会经费9万。问,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个工会经费各多

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75*2.5%=4.375(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 175*2%=3.5(万元)

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分别为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14%、2%和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这是税前计提的,没用完明年继续可以用,不需要冲回的。

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税前怎样扣除

新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按实际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扣除。如果你计提168000,而实际没有列支这么多,只能按实际列支的扣除。
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内准予扣除,并要取得工会的收据。
企业实际发生的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在本年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

余额8000元,全部已纳税调增

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问:2007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5万元(该金额为2007年度计提且未实际使用,在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作了纳税调整并补缴了税款);2008年度,公司计提了15万元的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开支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到2008年度末,公司应付职工教育经费的账面余额为14万元,请问: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时,该如何作纳税调整(2008年度的工资薪金总额为622万元)?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企业不再计提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因此,贵公司2008年应先使用以前年度已提未用的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另本年实际发生的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因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已计提未实际使用的14万元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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