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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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宝骅
2022-12-19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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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认定标准是: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者救助义务的,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逃离道路事故现场的;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的,那么这些就会被认定为是肇事逃逸。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认定标准:
1、其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2、其行为人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情形;
3、其行为人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是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情形;
4、其行为人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留下假姓名的情形;
5、其行为人接受警方调查期间逃匿的情形;
6、其在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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