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在投标档案中哪些内容属于或者涉及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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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宁时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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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投标档案中哪些内容属于或者涉及商业秘密?

根据新修订并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包括设计、程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资讯。根据投标的不同产品和服务,一般在投标档案中以下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标书内容、标底、设计图纸及说明、布置图、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工期计划、报价、产品(系统)的特色及亮点、产品(系统)的型号规格及技术引数等资讯。因此,若第三人(特别是招投标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需使用招标档案中的资讯,应向投标单位核实该资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避免因泄露或侵犯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被追究责任。详情咨询本同律师事务所

投标档案中哪些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求解

廖晓阳(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答: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中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合作中判断对方资讯是否为商业秘密有3个途径:一是订立保密协定。这一做法在采购代理中较为少见;二是从投标人方获悉。在采购代理业务中具体体现为:在投标档案中将保密内容标注出来;三是通过其他专案或交流渠道知悉。在采购代理中,可能体现为在以往合作中获悉。如果上述三项均不成立,那么投标人就很难称其投标档案中含有商业秘密。
上述情形的发生,意味着代理机构承担起了对投标人的保密责任。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使用属于商业秘密的资讯,则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将被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19条)。此外,《合同法》第34条也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追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后,需提醒注意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还对商业秘密的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做了限定,包括:设计、程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资讯。因此,代理机构如需使用投标档案中的此类资讯,建议向相关单位核实该资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否则也可能因代理工作不尽责而被追究责任。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有哪些

我在专案组主要是工作,公司没有支付任何培训费用(仅产生差旅费和工资),也未去请培训机构对我们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我有相关图纸、邮件截图和工作交接单等证明是工作)一、释义1、商业秘密和智慧财产权
是指乙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掌握到的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智慧财产权,以及乙方经培训所获得的技术、技能、知识、发明(包括但不限于再创新、创造和专利等)。
2、服务年数是指乙方经培训结束后的次日起,为甲方服务每满12个月为1个年数,不足12个月的不计为1个年数。
3、培训费用是指乙方接受甲方选派后的整个工作期间内由甲方支付或承担的报名费、考试费、培训费、资料费(不含教材费)、取证费、出差费(包括乙方往返甲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补贴、零用费以及办理出国护照等有关证件发生的费用)、薪酬(包括补贴)等(不含上级档案规定的自费部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鉴于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双方同意,甲方出资选派乙方参加“专案”相关团队的工作,乙方在此工作期间获得关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新技能以及管理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为此就相关事宜涉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了共识,一致同意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并严格遵守以下约定事项,以及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按《公司员工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2、双方认为,乙方经过此次参与“专案”相关团队的工作所获得的培训,对乙方增加知识、提高技术与岗位技能、提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帮助,同时对甲方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3、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的要求,通过参加专案工作获得培训的期间,遵守甲方工作纪律的相关规定,努力学习,达到预期的目标,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用于甲方安排的工作和任务中。
4双方商定:乙方参加专案工作期间以及在服务年数内获得的技术、技能、知识、发明(包括但不限于再创新、创造、专利等),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甲方的上述商业秘密,不得侵占甲方的智慧财产权,也不得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非法获益,否则甲方将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5乙方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按双方约定的服务年数为甲方服务。
乙方的服务期限见本协议第二条6款的服务期规定或培训费支付记录表,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限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的,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以本协议的服务期为准。未履行或不满双方约定服务年数的,甲乙双方应按如下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1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应放弃索赔权:
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期未满,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发生因病按国家法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因工伤经鉴定达伤残等级一至四级而退出工作岗位的;
退休、或退岗的。
5.2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按未满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的服务年数未满,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乙方擅自离职,不履行劳动义务导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6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数为10 年。
7因乙方原因违反或不能履行服务期约定的,乙方在办理离开甲方的手续之前,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若乙方未及时支付违约金,则甲方可在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或按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乙方接受培训后,甲方今后可视乙方的工作技能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岗位,不视为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

投标档案中有哪些是属于商业机密的,求之?

具体有标书内容、标底、设计图纸及说明、布置图、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工期计划、报价、产品(系统)的特色及亮点、产品(系统)的型号规格及技术引数等资讯这些,你可以去看看北京本同事务所资料库

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
,非“公知资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资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资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具有确定的实用性,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才能为其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正由于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掌握了商业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容易和广泛。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资讯、经营资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或阶段性技术成果。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性)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而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该要件强调的权利人的保密行为,而不是保密的结果。之所以有此规定,盖因法律鼓励为权利而斗争者,不应保护权利上之睡眠者。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公开渠道难以直接获悉该资讯。

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广东读者问:请问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即商业秘密包括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两个方面。 所谓技术资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技术知识(包括产品工艺、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秘密持有人一般是出于独占的考虑而不申请专利避免其公开。技术秘密通常包括制造技术、设计方法、生产方案、产品配方、研究手段、工艺流程、技术规范、操作技巧、测试方法等。技术秘密的载体,可以是档案、设计图纸、软体等;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如样品、动植物新品种等。 所谓经营资讯,是指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产商业、管理等方面的方法、经验或其他资讯。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资讯和经营资讯。
1、技术资讯 主要包括:技术设计、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应用试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化学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计算机程式等。作为技术资讯的商业秘密,也被称作技术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称为Know-How。
2、经营资讯 主要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 商业秘密包括生产领域的秘密和商业领域的秘密。
从商业企业角度来看, 商业秘密范围的理解似乎更广一些, 同时也更为具体明确些,主要涵括如下诸方面的内容: 1.产品。 它是指由公司自己开发的,并具有商业价值的产品,在未获得专利之前,便可以称得上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便产品本身不是商业秘密,组成产品的成分及组成的方式等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2.配方。 工业配方是商业秘密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很多食品的配方及其化学合成,化妆品的确切成分及各种含量度的比例都是很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如“可口可乐”饮料配方作为一项商业秘密闻名于世。 3.工艺程式。 它是指若干装置,经过特定组合,可以成为一项高效率的工艺流程。这项工艺流程便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4.机器装置及其改进。 在市场上,通过一般正常的渠道公开购买的装置不能算作商业秘密。但是,若公司以独特的方法对它进行改进,从而使其生产能力更高或具有更多的用途。那么,这项改进就可以作为商业秘密。 5.研究与开发的档案。 公司在 档案中如何记录研究和开发活动,也是商业秘密。如设计的蓝图、图样、计算机资料、实验结果,以及具体表明开发过程的设计都属于这一类,即使是失败实验的档案和记录也属于这一类,切不可落入竞争者手中。 6.通讯。 公司的一般通讯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保护的物件。但有些特定的通讯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对方大有帮助,这样的通讯就视为商业秘密。 7.公司内部档案。 公司有许多档案,同公司各方面经营活动有重要关系,应尽可能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如某公司采购档案中记录了该公司购买关键物资或服务的实际费用。若竞争对手看到这项档案,就可推算出公司对某些产品的定价,对其很有帮助,这样的档案就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即便是一张计算机用纸,若在上面打着表示公司在任何一个时间存货的情况,都可属于商业秘密。 8.客户情报。 客户情报是商业秘密中的重要内容。若是在价格合适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在市场上向任何人出售产品,则公司的客户不能成为商业秘密。通常是在工业部门,客户名单则是受到保护的公司情报。 9.财务和会计报表。 公司的内部财务和会计报表,除向外公开的以外,应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发达国家,甚至公司同哪些银行有联络也可算作商业秘密。 10.诉讼情况。 一项潜在的诉讼会给公司带来不利的影响。 因此,在诉讼尚未成为公开事实之前,也应列入商业秘密范围。 11.公司的规范和战略发展规范。 公司的长远规范,内部的运作与营销战略计划,这些,内部档案也商业秘密。令人惊奇的是,很多企业还没有注意到要保护这些档案。 因而我们可以说商业秘密是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它的产供销各个环节;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是不断产生、不断消亡的,其范围非常广泛,凡是对公司有利,能在竞争中获胜,经公司有意进行保密的“资讯”,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都是商业秘密。

下列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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