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会冻结我名下所有的银行卡吗?
银行存款被冻结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表现有两种情形:
1、只有一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履行义务的,全部冻结。余额超过诉讼标的的,按照诉讼标的金额冻结,其余部分不属于冻结范围,被告可以交易。
2、有多个银行账户的,按照余额从多到少依次冻结,直到诉讼标的。总余额不足的,冻结所有账户。总余额多于诉讼标的的,以标的为准,剩余存款被告可交易。
以下是银行冻结原因和解决方式
1.如果是个人输错密码超过银行的规定次数引起的银行卡被冻结,解冻要带上你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相对应的银行解冻。
2.第三方原因造成的银行卡被冻结。一般这种情况下个人银行卡被冻结,有可能是警方办案的时候,部分特殊情况需要冻结银行卡。一般银行卡要是因为这些原因被冻结的话,银行卡何时解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3.可能你的卡成为了睡眠卡,睡眠卡的定义是,有一定的时间或者在一个时间段当中一点没有使用过的卡,或者新申领的卡都没有做启用功能的,没有激活的卡,大部分银行都不会对睡眠卡自动销户,而且还会收费,所以发现长期未使用的卡没有激活应该尽快去激活。
扩展资料:
存款冻结,就是银行限制该存款(账户)的使用。大致分为:不收不付、只收不付(只能收款不能付款)、部分冻结(如部分冻结10万,只有超过10万以上的存款部分可以使用)。英文blocked deposit
冻结的原因一般是司法机关、税务、海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到银行出具相关公函办理,还有就是客户在银行办理一些业务如保函(与银行签订有协议)等原因。
解冻储蓄存款是指储蓄存款冻结后的处理手续。公安、检察、法院、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通过银行办理冻结的储蓄存款,在结案处理时,根据有权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如存款仍归个人所有,即由原提出的办案机关提出解冻通知书通知银行,储蓄机构可据以对该已冻结存款户实行解冻,恢复并按正常业务手续办理存、取款如存款没收归公所有,即凭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和罚没缴款凭证办理划款手续。
如储蓄存款冻结期限已超过规定的6个月,原提出的办案机关如未提出重新继续冻结存款的手续,可视同自动撤销。冻结存款一经解冻,其存款户即可办理续存或支取。
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查扣程序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