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行政区划
截止2020年11月,全国共有(省以下行政区划单位统计不包括港澳台):
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34个(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二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333个(294个地级市、7个地区、30个自治州、3个盟)
三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2843个(970个市辖区、388个县级市、1314个县、117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1个特区、1个林区)
四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39888个(2个区公所、21116个镇、9392个乡、152个苏木、984个民族乡、1个民族苏木、8241个街道)
说明:四级行政区具体数量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8》,一年统计一次,截止2018年1月1日。
按照行政区划代码用华北、华东、中南、东北、西南、西北、港澳台表示分布,具体如下: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东北(辽宁、吉林、黑龙江)
华东(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山东)
中南(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西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港澳台(香港、澳门、台湾)
拓展资料:全国行政区划也屡有变动,到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实行由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制。
法律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顶层规划。行政区划应当保持总体稳定,必须变更时,应当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坚持与国家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