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安排到分公司工作,是否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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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后,需要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每月的双倍工资。
法律客观: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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