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包括( )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根据《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第一条宗旨:释义为残疾人即肢体、语言、听力、精神、智力或多重存在长期缺损的人,这些缺损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或可阻碍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我国总人口数,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枯搜棚人口的比例和各类残疾人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例,推算2010年漏派末我国残疾人总人数8502万人。
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分别为:视力残疾1263万人;听力残疾2054万人;言语残疾130万人;没则肢体残疾2472万人;智力残疾568万人;精神残疾629万人;多重残疾1386万人。
残疾分为不同的级数
1、视力残疾:分盲和低视力两类。盲包括一级盲和二级盲;低视力包括一级低视力和二级低视力。
2、听力残疾:分一级听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三级或晌听力残疾和四级听力残疾四个等级。
3、言语残疾:分一级言语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三级言语残疾和四级言语残疾四个等级。
4、智力残疾:分一级智力残疾(重度)、二级智力残疾(重度)、三级智力残疾(中度)和四级智力残疾(轻度)四个等级。
5、肢体残疾:分一级(重度)肢体残疾、二级(中度)肢体残疾和三级(轻度)肢体残疾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