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和仲裁委员会的区别
法律主观:
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仲裁机构的区别: 1、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 劳动争议 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院是劳动局下属事业单位。 2、仲裁委员会是解决其他 民事纠纷 的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因 确认劳动关系 发生的争议: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 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 辞职 、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 、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 赔偿金 等发生的争议,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是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 合同纠纷 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