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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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包括哪些
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包括境内的以下的线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新兖铁路、京九铁路、瓦日铁路、邯长铁路、侯月铁路、宁西铁路、徐兰高速铁路、京广高速铁路。
普速铁路: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京九铁路、太焦铁路、瓦日铁路、新月铁路、新兖铁路、宁西铁路等。
高速铁路:京广高速铁路、徐兰高速铁路、郑万高速铁路、郑阜高速铁路、京港高速铁路、太焦高速铁路。
城际铁路:郑机城际铁路、郑开城际铁路、郑焦城际铁路(太郑客专线郑焦段)。
二、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地理区位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为全国路网重要节点之一,中国国家地理运输的战略中心之一,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之一。与北京局集团、济南局集团、上海局集团、武汉局集团、太原局集团以及西安局集团相邻。所辖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京广高速铁路、徐兰高速铁路等营业线路和郑州、洛阳、新乡、南阳、商丘等铁路枢纽纵横交织成网,构成东达沿海、南通两湖、西连秦晋、北接京津的铁路网络;线路包括河南大部分地区同时覆盖山西省部分地区。在北纬29°35′~36°26′、东经105°34′~115°40′之间,占地面积460.08百万平方米。所辖线路跨越海河、黄河、淮河水系的主要河流有80多条和太行、嵩山、伏牛山、大别山、桐柏山、秦岭、大巴山等山脉及其主要山地20多个。地形基本上呈西高东低,包括平原、盆地、丘陵、山地和高原。属温带季风气候。
三、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条件如下: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中国国家铁路局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曾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2013年3月10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议案,铁道部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国务院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郑州铁路局管辖范围包括境内的以下的线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新兖铁路、京九铁路、瓦日铁路、邯长铁路、侯月铁路、宁西铁路、徐兰高速铁路、京广高速铁路。
普速铁路: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京九铁路、太焦铁路、瓦日铁路、新月铁路、新兖铁路、宁西铁路等。
高速铁路:京广高速铁路、徐兰高速铁路、郑万高速铁路、郑阜高速铁路、京港高速铁路、太焦高速铁路。
城际铁路:郑机城际铁路、郑开城际铁路、郑焦城际铁路(太郑客专线郑焦段)。
二、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地理区位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为全国路网重要节点之一,中国国家地理运输的战略中心之一,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之一。与北京局集团、济南局集团、上海局集团、武汉局集团、太原局集团以及西安局集团相邻。所辖京广铁路、陇海铁路、焦柳铁路、京广高速铁路、徐兰高速铁路等营业线路和郑州、洛阳、新乡、南阳、商丘等铁路枢纽纵横交织成网,构成东达沿海、南通两湖、西连秦晋、北接京津的铁路网络;线路包括河南大部分地区同时覆盖山西省部分地区。在北纬29°35′~36°26′、东经105°34′~115°40′之间,占地面积460.08百万平方米。所辖线路跨越海河、黄河、淮河水系的主要河流有80多条和太行、嵩山、伏牛山、大别山、桐柏山、秦岭、大巴山等山脉及其主要山地20多个。地形基本上呈西高东低,包括平原、盆地、丘陵、山地和高原。属温带季风气候。
三、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条件如下: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中国国家铁路局的前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曾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2013年3月10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议案,铁道部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国务院将铁道部拟定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不再保留铁道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条 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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