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怎么申请领取

宋聪聪律师
2023-03-28 · TA获得超过3513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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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保险金是什么?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二、怎么领失业保险金
首先要督促公司人事部到社保局办理解聘报备,并获得审核回复。到社保局领取失业保险的大致过程如下:
1、社保局规定办理失业报备。这需要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15日内出面派员到各失业保险交纳地的社保局办理,办理报备不直接对失业本人。如果办理总人数超过8名,公司人事部还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预约报备。公司随后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应向离职人员转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回复的审核意见。
2、社保局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超过一年以上才能办理领取失业金。
要求个人具备:
(1)不是个人原因失业的。
(2)已办理失业登记的。
(3)有再就业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业培训的
3、办理报备中用人单位需要向社保局递交四种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出具的解聘通知书和相关档案材料。
(2)社保局统一格式4联式,失业证明。
(3)社保局统一格式一式两份,失业登表。
(4)社保局统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4、失业登记之后
社保局审查失业登记合格后,通知失业人员前去培训并可领取失业金(每月约400元以上),同时办理下岗证。
失业保障金是交满一年为基点可以申领3个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础上增领2个月,即交2年领取5个月,3年领取7个月,类推但最高只有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就医的,可报销医药费60%到80%五、个人后续的准备。
失业人员自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后,持社保局发给的审核文件和《职业指导培训卡》、《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有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下一个月起,失业人员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办理失业保险的流程如下:
(一)需要携带的办理凭证有:
《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毕业证》、两张一寸照片(有《失业证》、《劳动手册》的请携带)
(二)办理程序
1、自失业之日起30日内本人持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地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办理《失业证》或恢复失业身份手续。
2、持相关证件到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服务区”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手续。
注意:超过60日未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理手续:
(一)办理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8号令)
2、《关于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定向就业培训的通知》
(二)办理条件
1、按规定办理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2、已参加定向就业培训或符合免培训条件(已办理免培训手续)的。
(三)办理凭证
《失业证》、《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的下个月起,第一个月的11-20日期间(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休息,但不顺延),本人凭《失业证》、《身份证》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验,以后每个月都必须在11-20日到户籍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科(所)审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验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
2、在《失业证》上加盖“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印章;
3、在市失业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中为其做“审验登记”处理。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
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于6月底前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全国线上申领入口,并向地方提供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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