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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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纳税筹划技术所依据的原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不同,国内目前一般把纳税筹划技术分为三类:
1、即节税筹划技术;
2、避税筹划技术;
3、转嫁筹划技术;
4、从税制要因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九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九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退税技术具体视情况如下:
1、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2、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
3、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交纳的税款。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如下:
1、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大,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2、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
税收优惠形式如下:
1、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4、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需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从企业经营和税负管理两个角度出发,合理利用税制政策与企业财务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1、即节税筹划技术;
2、避税筹划技术;
3、转嫁筹划技术;
4、从税制要因素考虑,节税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九种:免税技术、减征技术、税率差异技术、分割技术、扣除技术、抵免技术、缓税技术、退税技术和税收优惠技术;在具体操作中,这九大技术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退税技术具体视情况如下:
1、退税技术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全部或部分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纳税筹划技术;
2、它与出口退税,先征后退、投资退税一并属于退税的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免税和减税方式;
3、退税技术所涉及的退税是让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符合国家退税奖励条件的已交纳的税款。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如下:
1、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越大,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2、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
税收优惠形式如下:
1、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国家在税收法规中规定减征,是为了给予某些纳税人以鼓励和支持。税收减征都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的;税收减征的具体办法有两种,一是比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一定比例。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以从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税。二是减率减征法,即用减低税率的办法来体现减征税额。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经营的外国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税: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也是鼓励某些纳税人或某些特定行为的一种措施。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免税与免征额不同,所谓免征额是指从征税对象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征税对象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免征额不属于税收优惠,它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不对谁形成优惠,是构成税收制度的一个要素;免税与起征点也不同,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200元至800元;按照次征收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确定本地区的起征点。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起征点看起来似乎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实际上,是为了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其目的是为了使税收政策符合合理负担的原则,起征点也是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指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对出口企业已出口商品原来所承担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出口。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该项货物的退税;
4、先征后退:先征后退是先依据税法,将纳税人应缴的税款征收上来,再由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或部分返还的措施。例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曾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流转税超税负返还,即先根据统一的流转税法规对其征税,然后再返还其在新流转税制下的税负超过原流转税制下税负的差额。
综上所述,税收筹划是一门较为复杂的学科,需要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从企业经营和税负管理两个角度出发,合理利用税制政策与企业财务经营活动之间的关系,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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