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户口迁入条件
法律客观: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第七条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位置通知书;(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储证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应当不少于迁房屋总建>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其中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拆迁人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拆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拆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拆过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产权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通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通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拆迁资格的拆迁人也可自行实施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