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高手请进)

甲建筑公司因急需水泥,采购员康某外出采购,并交给其两份有公章的空白格式合同书,康某在外出采购时与同住的刘某相识,得知刘是乙建材公司的副经理,刘某正巧去外地推销建材,康某即... 甲建筑公司因急需水泥,采购员康某外出采购,并交给其两份有公章的空白格式合同书,康某在外出采购时与同住的刘某相识,得知刘是乙建材公司的副经理,刘某正巧去外地推销建材,康某即告知自己需要水泥,并拿出一份空白合同书,双方签订购买2号水泥50吨的合同,约定一个月后交货,然后刘某在合同书上加上乙建材公司的公章,康某也在合同书上签字。康某回来后将合同书叫公司经理甲某,甲某看完后未提出异议,将合同书存档。一个月后乙公司按约送货上门,甲公司为做检验将水泥放入仓库,并支付了一半的贷款,过了几天,甲公司用刚买来的水泥施工时,发现水泥不够。赶紧派人去购买水泥,结果造成二期延误,直接损失50万元,此时乙公司派人前来要剩余货款,甲公司拒绝。认为是因采购员康某越权签订的合同,水泥型号不符合要求,已造成公司巨大损失,康某已被甲公司开除,因此只能由康某个人承担责任。
合同也没有公司经理的公章,按公司规定也是无效的。

问:1、抗谋得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4、偌设康某被开除后,乙其在公司工作时,私藏的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订立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若是乙盗用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若是该公司将空白合同书借予他人使用是否有效?为什么?

前三个问题请仔细回答,因为是抄下来的,第四个问题我也没太看懂。。
拜托各位,峩急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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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杰
2009-04-29 · TA获得超过24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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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的代理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的要件有三个。订立合同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显然,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康某拿着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全同,为有效,因为对方有足够理由认为康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若康某盗取的是空白不盖章的合同书,则合同无效,因为康某是无权代理。
公司将空白合同书借予他人,应当使他人具有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盖章。或是事后予以追认,则效力待定的合同可以成为具有效力的合同。
创作者3QsEh9zpmA
2019-06-13 · TA获得超过366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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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还是要自己做滴。。。
《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邮电局分立之后,并未与债权人(银行)达成偿还贷款的协议,所以应当由分立之后的两家企业共同偿还,电信局分立之后,就应当由三家企业共同偿还,这是他们的连带债务,银行享有连带债权。所以银行的贷款应由三家企业共同偿还,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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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I4VwyR2Ljj
2019-01-14 · TA获得超过419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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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民诉法规定,
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时,可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
2.对偿债房屋不可返还。债务合法有效,彭某应履行。
3.不能复婚。
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结,如果妻子未再婚,可复婚(其实相当于再次结婚)
妻子已再婚或再婚后丈夫死亡,不可复婚。对于再婚事实应予法律保护。
具体法规你可见有关宣告死亡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四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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