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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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yy10081109
推荐于2016-03-30 · TA获得超过462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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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2020-09-09 广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提供
惬意还痛快灬福星1381
2009-04-26 · TA获得超过185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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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关系受到行政法调整时的关系为行政法律关系。
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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