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资质分三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1.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主要条件:
2.1、甲级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2、乙级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除此之外, 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业务范围为: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代理业务。 该资质分为乙级和甲级二个等级。 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 该资质的业务范围为:10大类79项进口机电设备的国际招标业务代理。 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实行年度资格审核制并根据审核结果对资质实行滚动升降制。 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三个等级。 5、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该资质的业务范围为: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大科技项目和行业、地方科技项目招标代理。 该资质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二个等级。 7、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该资质业务范围为:接受政府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 该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二个等级。
主要条件:
1、甲级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乙级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3、暂定级条件: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乙级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1、资质分三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1、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1.2、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1.3、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主要条件:
2.1、甲级条件:
(一)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16亿元人民币以上(以中标通知书为依据,下同);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2.2、乙级条件:
(一) 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
(二)近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在8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6人;
(四)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历,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
2.3、暂定级条件:
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乙级第(三)、(四)、(五)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另外申请各级资质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日)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和乙级
甲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甲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5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7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8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年以上;
(六)近5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申请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
(三)招标专业人员中,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
(四)评标专家库专家人数在500人以上;
(五)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六)近3年从事过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100个以上,中标金额累计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足三年的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预备资格。获得预备资格后,可从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