涌泉之恩滴水不报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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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飞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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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说的好:“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那么如果是“涌泉之恩”,就该有更大的报答了。可是,总有一些人收到别人的“涌泉之恩”,却“滴水不报”,甚至连最微小的细节都不注意——7月15日傍晚持续几个小时的大雨,让沈阳市拆迁物资市场到处都是积水。十几天过去了,水,让韩 桂良又想起17岁的儿子韩磊。6月30日韩磊为救一个落水者被浪头打入水中,再也没有回来,17岁少年光荣献身,可是被救者却没有站出来证实,连一句谢谢也不说(《中国青年报》7月18日报道)。

退休教师抵押房子为学生担保贷款 学生毕业失踪

今年72岁的饶得心是邵武市下沙镇中心小学的一名退休教师。2002年初,学生吴明(化名)的父亲来到饶得心家里。他告诉饶老师,因为生意失败,家里已经一贫如洗。可正在读大学二年级的儿子马上要开学了,他不希望孩子因为交不起学费而中途辍学。
“听到这个消息,我觉得挺痛心的。吴明这个孩子很聪明,是个读书的好材料。”尽管饶得心仅仅在吴明小学四年级的时候教过他一年。但对吴明,饶得心一直都比较关心。出于爱惜,他经常奖给吴明一些纸笔和参考书,表示鼓励。吴明小学毕业后,饶老师也会经常向家长了解他的学习情况。2000年,吴明以优异成绩,考上南京某大学医学系的本科硕士连读班。
2002年2月1日,在邵武市城关农村信用社新村分社,吴明、饶老师与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饶得心以房产抵押担保,信用社向吴明发放贷款2万元,用于交学费。借款期限至2003年1月1日,月利率为千分之七点二。逾期还款按日万分之三支付利息。
2003年11月初的一天,饶得心突然收到一张法院送来的传票。他一打听才知道,一年多来,吴明家没有按照贷款协议中的约定向银行还款。信用社在无法追款的情况下把吴明和他告上了法庭。
2003年11月11日,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于吴明在贷款到期后未及时还款,邵武市城关农村信用社新村分社有权依法将饶得心所有的房屋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2004年6月,法院发布公告,要求饶得心一家于同年7月底搬出住房,法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而此时,吴明一家人已经搬离了邵武。无奈之下,饶得心夫妇给法院和信用社写信,说明自己的遭遇和境况。几经协调,信用社同意以逐月代扣饶得心工资500元的形式来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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