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是否属于法,并说明为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是否属于法,并说明为什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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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14885280
2009-05-05 · TA获得超过497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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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法。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参考资料: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6778454.html

孔业莹
2025-08-08 广告
在101+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擅长处理各类民事纠纷、刑事辩护以及行政诉讼案件等。在民事领域,对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焦点,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刑事辩... 点击进入详情页
本回答由孔业莹提供
创作者oAUjfRcqzj
2020-06-20 · TA获得超过3992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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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由于用工单位经营方式调整,将部分业务外包给甲方,造成用工单位与乙方的劳务派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基于此原因,乙方无法按照约定为丙方提供派遣工作岗位。
第二条
乙方与丙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甲方按照不低于乙方和丙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为丙方提供劳动岗位,并与丙方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
乙方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丙方同意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甲方和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未来一旦出现法律规定必须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一并计入甲方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第四条
各方同意,如乙方在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丙方通过其他劳务派遣单位,在中国石化所属企业以劳务派遣制员工方式工作且未出现中断、解除、终止等情形的,此段工作年限,在甲方和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一并计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第五条
综合第三条、第四条约定,在甲方与丙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出现法律规定的必须向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其他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将丙方派遣到中国石化所属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丙方的工作年限。
(二)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方式使用丙方的工作年限。
(三)甲方作为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制员工方式使用丙方的年限。
按以上约定确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必须符合以下前提条件:在2015年12月之前,丙方在中国石化所属企业的用工关系必须是连续的、无中断的,如有中断,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以最后一次劳务派遣连续用工的起点时间为起始时间。
第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协议自三方盖章或者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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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yaqi923
200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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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回答的不够完整,我将你的回答在加上我的答案,我觉得这样才完整。
属于法。
1. 我国立法权限划分
1)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务会
①制人大定法以外法
②人大闭会期可不违该法原则部分修人大定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能由人大修改)
③撤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是撤违法的,不是撤不适当的)
④撤下级权力机关定法

2)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国务院
①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②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特别授权定法
③撤地方行政机关定法(不能撤地方性法规)
下属部委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发布规章、命令

3)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大市人大及常委会可定地方性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自治区人大可制自治区条例及单行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务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人大有权制定,常委会无权制定自治区条例!)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注意同上)
广东、福建、海南人大及常委会可制定经济特区单行法规
本级人大可改变或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决定
地方各级人大可撤下级人大、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

4)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
①省级及大市可制行政规章、
②县级以上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有权撤下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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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ember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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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并且绝对有法律效力。
法律泛指国家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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