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应如何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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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广东生产力迅速提高,全省经济持续发展,企业效益著提高,职工收入不断增长。据省总工会组织的职工队伍状况专项调查,从1997年到2001年,全省职工工资总额由885.1亿元增至1794.01亿元,净增产908.91元,增长102.69%;人均工资收入由1997年的9698元,增至2001年的14620元,五年净增4922元,增长50.75%。工资收入的增长,极大地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劳动力生产率。
与此同时,由于工资本身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对经营者来说,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要考虑工资成本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对劳动者来说,决定着生活来源的生活水平,要求工资收入要有充分保障和稳步提高,企业工资支付也存在许多问题,其中拖欠工资问题最为突出。拖欠工资是对劳动者身自经济与劳动权益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平和公正机制的恣意践踏。按劳取酬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付出劳动却得不到报酬,这无疑是对我们公平公正社会理想的最大侵蚀和破坏。近年来我省经常发生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常引发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影响我省社会稳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我省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现状与特点

我省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可以说相当严重,已成为当前劳资矛盾中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主要问题。据统计,2000年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违法案件8493宗,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欠薪争议案件11192宗,共追回拖欠工资款3.84亿元。2001年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企业拖欠工资的信访和举报投诉案件5万多宗,涉及工人42万人。其中,来信6万件,涉及工人4万多人;来访3万多宗,涉及职工近28万人;举报投诉1.3万件,涉及职工10万人;5人以上的集体上访4744批,涉及职工近8万人。劳动保障部门立案查处案件10567宗,仲裁委员处理案件8102宗,共追回拖欠工人工资4.1亿元。今年上半年处理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违法案件5057宗。争议案件4856宗,追回拖欠工资款2.21亿元。上半年全省发生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罢工事件共487宗,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有396宗,占总宗数的81.3%。

企业拖欠工资问题有几个明显特点:

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尤其以私营、外资企业较为突出。2001年全省私营、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拖欠工资6142宗,占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58%。2001年东莞市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案件1935宗,占全市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99.4%。中山市全年发生拖欠工资争议案356件,外资、港澳台和居营企业共占80%。肇庆市政三类企业2001年拖欠工资案件201宗,占案件总数的87.4%。

二是珠三角地区是企业拖欠工资的频发地。2001年东莞市发生拖欠工资案件1946宗,珠海市1477宗,为同期韶关市发生拖欠工资案件数的9倍和6.8倍;深圳市共收到拖欠工资问题的各种反映、投诉1178宗,占全省总数的43.3%,其中涉及职工近8万人,拖欠金额近亿元,也是全省少见。

三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拖欠工资情况比较严重。建筑公司、制衣厂、制鞋厂等企业是各地拖欠工资的大户。2001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举报中心受理的省属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举报案件就有73宗,占该举报中心受理的拖欠工资案件总数的42%。深圳市建筑业拖欠数额占总数额的30%,涉及人数占被拖欠总人数的2/3。

四是拖欠工资案件的处理难度大。一些企业老板欠薪逃匿、转移财产,增大了劳动部门的处理准度。特别是建筑行业,由于工程层层转包、分包,老板又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各承包商之间关系错综复杂,出现纠纷后,工人工资往往得不到保障。一些工程由无用工资格、无经济实体的私人包工头承包,工人劳动关系不明朗,工资管理、计算、发放混乱,出现拖欠工资和工资争议时处理难度更大。

二、拖欠工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在市场机制中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关系主体中地位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者地位。从供求关系来看,劳动力供仍远远过于求,特别是非专业性技术性劳动力。由于长期以来劳动力过剩,决定了劳动关系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劳动者总处于被动、相对弱者地位,使得一些企业能够在工资待遇上打主意、钻空子,拖欠工资问题屡屡发生。有一个事例并非拖欠工资,却能说明这个问题:惠州市一个企业600多工人因不满工资偏低,要求加薪,企业拒绝要求并扬言辞退工人,工人为此罢工两天,结果,一夜之间企业将这600多工人全部"炒"掉,第二天重新又招收600多工人。罢工这样税利的武器,在这个企业也失灵了。

2、一些企业经营者道德沦落。这是拖欠工资产生的主要原因。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拖欠工资,除一部分是因为经营不善、负债沉重,或受外部经济大环境影响,造成资金短缺,或因银行解款延迟,无法兑现外,相当一部分是故意拖欠的。故意拖欠的目的,出于几种情况。一是用来当作流动资金,用来"搏大",扩大再生产,以博得更大利润。二是用来拴住工人。一些企业想留住工人,使出拖欠招数,工人欲留不能,欲走不得。三是企图侵吞工人血汗。这往往是一些濒临破产、停办的中小型企业,由于拖欠的金额远远大于遗留设备的价值。便拖欠后一走了之。

3、职工自我维护意识薄弱。许多时候,职工的利益受到侵害,也信奉"沉默是金",如果不是迫不得已,往往只愿作"沉默的羔羊",而不会是"愤怒的大海",很少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东莞有个企业介绍他们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况,从另个角度看,不知是什么滋味。他们说,他们企业工资比较低,但不怕招不到工人,他们贴出告示按时发放工资,工人就冲着这一条来,有许多工人在一家企业工资被拖欠了,跑到另一家,又被拖欠了,来到他们那里,不走了。工人就知道走,却不知道向劳动部门和工会投诉,更不知道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工人自我保护意识差。尤其是法律保护意识差。无形中"助长"企业的侵权,不能不说也是拖欠工资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4、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吸引外资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系。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吸引外资的重要性,忽视对外资、民营企业遵纪守法的宣传引导,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拖欠职工工资的外资、民营企业采取地方保护、宽松处理的办法,这无异于怂恿这些企业损害员工权益。企业有恃无恐,最终激化劳动关系,也损害投资环境。我省个别山区市,为吸引外资,对规模大、税收贡献多的外资、民营企业采取政府挂牌的办法予以特殊保护,规定非经政府引资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致使这些企业拖欠工资,工会组织也无法进行监督,劳动部门无法进行查处,造成职工怠工、罢工,投资环境也受到影响。

5、工会组织未建立健全。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工会组织,即使有工会,很多也形同虚设。一些港澳台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主席往往是经营者的三亲六戚,形同一人。同时外资和民营企业工会工作者大多数又是兼职,身为企业人,拿着企业钱,思想有顾虑,腰板不敢硬。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工会组织,导致企业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制约,缺乏企业内部维权组织的对抗力量,使单个的劳动者更易受到强大资方的权益侵害。

6、因工程款、货款纠纷引起工资的拖欠。这种情况在建筑企业最为突出,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了工程款。但承包方没有支付工人工资,挪用了资金或一走了之。发生工资拖欠后,由于私人包工头不是合法用工主体,工地工人的工资仍应由发包方负责,但发包方认为已支付了工程款,工程款中已包含工人工资,因此拒绝再支付工人工资。

三、拖欠工资问题造成的影响

企业拖欠工资,至少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影响:

1、直接影响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大大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工人是靠工资生活的。尤其是外来工,他们从外省来,只带来一双手,靠赚取工资支持家庭,一旦工资被拖欠,依赖工资为生的这些工人便被彻底切断了生活来源,骤然间被推向能否生存下去的险境。从某些程度上说,职工由于工资被拖欠造成的贫困,比农民贫困更为严峻。

2、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给社会稳定埋下重大隐患。工薪阶层是劳动者中占比例最大的社会阶层,工资收入关联着众多家庭。在现阶段工资收入水平还不很高的情况下,能否有稳定的收入是直接影响家庭生活的敏感问题。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如果工人的生活因拖欠工资问题而过不下去,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必然激增。当前四处上访的告状者,逐渐激化的劳资纠纷,震荡社会的恶性事件,相当一部分与拖欠工资有关。中山市去年发生多宗百人以上集体上访,均是企业拖欠工资引起。少数民工为追讨欠薪,不得不采取抓吊塔等极端方式。有的甚至丧失理智,杀害经营者,由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3、影响投资环境。企业拖欠工资,常引发停工、罢工和集体上访等事件,这与努力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的要求是极不适应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加入世贸组织,拖欠工资对当地大环境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发达国家的市场已形成认可认证的惯例,认证的内容包含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按时足额发放工资是一个重要方面。可以预言,如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工人最基本的工资屡被拖欠,随着社会的进步,这样投资环境是缺乏后劲的。

四、现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依据、手段及不足

(一)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规主要是《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我省,有深圳市和珠海市还分别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和《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就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还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有:1996年省政府《关于认真解决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问题确保社会安定的紧急通过》;1998年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的通知》(明电[1998]2号);1999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的通知》;2002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拖欠工资等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预防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及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制度,防止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事端的通知》等。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解决工资支付及拖欠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手段

这里所说的手段是指法律手段,主要是:劳动监察机构查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及人民法院诉讼。另外,根据去年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工会可以发出劳动法律监督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并在三十日内将改正情况告知工会,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工会可以提请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各工会投诉,由工会处理,也是一种能引起法律效果的解决手段。

(三)现有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依据、手段的不足

从处理依据看,现有对拖欠工资处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处理缺乏力度。由于对恶意拖欠工资没有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员工工资无法给予应有的惩处,助长了用人单位"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违法气焰。对实际发生拖欠工资的处理,只要拖欠单位能偿还就不需要再追究任何责任,甚至偿还多少还可以讨价还价,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根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拖欠工资成本低,一些不法经营者就利用这种法规不健全恶意榨取工人血汗。

从处理手段看,劳动监察机构查处不能快速、有效运作。拖欠工资通常影响较大、矛盾尖锐、容易升级。现阶段劳动部门对拖欠工资的大规模突发事件处理比较困难。由于劳动保障部门没有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扣押等权力,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要经过3个月的法定起诉期,不利于劳动部门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出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也不符合行政及时性的要求。仲裁和诉讼时间长,许多工资被拖欠的职工根本无法承受。仲裁是诉讼的前置,不经过仲裁,法院不受理,诉讼又有一审二审,通常走完这些程序,没有一年半载下不来。工人是靠工资活命的,试想,如何经得起这么长时间煎熬和折腾?

诉讼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还有一个制约。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政府有关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不是所有拖欠工资问题,都能通过诉讼解决的。

五、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对策

1.必须加快《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立法进度,加大对欠资行为的处罚力度。

目前国际上解决工资纠纷的最好办法还是立法。珠海市去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施行《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件》,建立了有效地工资拖欠预警机制,规定了一系列对外欠资行为的执行和处罚措施,条例施行一年来效果明显,对欠资行为起到较好的遏制作用。省和有立法权的市要尽快制定出台有关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法规必须制定针对欠薪违法行为和强有力的执行和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将工资管理完全纳入法治轨道。这也是实现与国际接轨的要求。

2.明确政府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

各级地方政府是社会稳定的责任人,有责任妥善处理工资纠纷案件,保障职工队伍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对于影响较大、矛盾尖锐的工资拖欠事件,如果老板逃匿或企业无力出资,为了平息事件和保障职工权益,当地政府应负责垫支解决,如果因拖欠工资引发大规模的集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劳动保障执法监督检查的职责,健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和劳动年审制度:对克扣、拖欠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责任者依法严肃查处;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外经贸、台办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公安部门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果断依法处置,防止事态扩大;海关对拖欠工资企业的出口货物要依法予以查和;银行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购置车辆、建办公楼和经营者出境等暂不予审批;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的作用,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要向用人单位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切实履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省政府定期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欠薪用人单位进行处理。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的内部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用人单位经营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增强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拖欠;用人单位的劳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资核发工作,按照足额发放;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是工资发放情况的第一知情人、第一监督人和第一报告人,要充分发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发生欠薪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工会组织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应在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4.加强劳动监察力量,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体系。

目前劳动监察力量很薄弱,县区一级的劳动监察机构往往挂在劳动局工资料,人手少,经费不足。必须充实劳动监察力量,确保劳动保障部门有足够的人员来处理欠薪案件。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在乡镇,企业较多的村(居)委会也要配备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企业和职工,加强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的调查,及时发现拖欠工资的情况,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要尽快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系统信息网络,逐步推行由银行代发工资的做法,随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从而更好地预防拖欠工资案件的发生。

5.实行工资垫付办法。

发生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责成用人单位的(产权)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作、合资企业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的出租方垫付。对全额垫付工资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后,可按不低于被拖欠工资总数的30%的金额垫付。对无法确认拖欠工资金额或垫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责令整改;无经济能力支付工资或欠薪逃匿的,由其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垫付劳动者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发包方垫付。

6.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造成拖欠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相当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职工没有代言人和权益维护人,企业行为没有受到有效制约。各级党政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工会组建工作,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力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企业工会在地方党政、地方工会的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经营者一方斡旋,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支付方式等经过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协议,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这是国家推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被列入国家"十五"规划当中。通过签订工资协议,在企业内部形成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的制衡机制,能有效地防范经营者的欠薪行为,把这一问题解决在基层。目前,省、市工会各类型的一些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开展这项工作仍有很大难度,需要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7.尽快制定计件工资劳动工时的行业标准,规范计件工资制。

目前许多企业超时加班加点,多是实行计件工资,但计件收入标准甚低,职工要拿到一定的收入,只能忍受超时加班,而老板却获取超额利润。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度计件工资劳动工时的行业标准,规范计件工资制,使职工在正常劳动定额内能拿到合理的报酬。

8.政府劳动法律监督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增加侵权行为的曝光率。

《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对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作了明确界定。条例实施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共协调处理了2000多宗劳动权益案件。去年各级工会共培训了8000多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今年培训范围还将继续扩大,这是一支劳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力量。政府的劳动法律监督与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目标是一致的,二者必须紧密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作用,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遏制、防范拖欠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侵权行为的发生。

社会舆论是重要的监督力量,对于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鼓励媒体大胆披露、曝光,当地政府不能以影响投资环境为由实行"保护",包庇、隐瞒真相。通过曝光对企业能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南京胡律师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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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胡律师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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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合资公司在内,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都应该遵守《劳动合同法》法律规定。单位应该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单位拖欠工资的,员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工资支付条例》
18.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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