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不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就直接冻结并划走存款
如上了,法院能不能这样做问题是现在已经不是在诉讼中了,而是给出判决后,理论上只能申请执行而不是财产保全了吧?在这种情况下不发执行通知书就直接扣款对吗?...
如上了,法院能不能这样做
问题是现在已经不是在诉讼中了,而是给出判决后,理论上只能申请执行而不是财产保全了吧?在这种情况下不发执行通知书就直接扣款对吗? 展开
问题是现在已经不是在诉讼中了,而是给出判决后,理论上只能申请执行而不是财产保全了吧?在这种情况下不发执行通知书就直接扣款对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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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诉讼保全申请或强制执行申请,而去银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户。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冻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一定数额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后,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应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六个月的冻结期内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
银行在受理冻结单位存款时,应审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单位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和帐号、大小写金额,发现不符的,应说明原因,退回“通知书”。
被冻结的款项在冻结期限内如需解冻,应以作出冻结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凭,银行不得自行解冻。
冻结单位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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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有一点瑕疵,但是问题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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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如财产保全、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正常的执行程序是要求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方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但送达执行通告书与你收到执行通知书是两回事,你不一定收到执行通知书。因为第25条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这里包括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9/9-1-5-03.html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正常的执行程序是要求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方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但送达执行通告书与你收到执行通知书是两回事,你不一定收到执行通知书。因为第25条规定,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这里包括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参考资料:http://www.people.com.cn/zixun/flfgk/item/dwjjf/falv/9/9-1-5-03.html
参考资料: http://www.ymfy.org/ContentShow.asp?id=81&type=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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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程序微小瑕疵,问题不大,主要原因是你为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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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但要给被执行人留下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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