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两道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1、1996年某出口公司使用CIF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合同还规定货物...
1、1996年某出口公司使用CIF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合同还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以违反不可转船合同以及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请问:1.我方能否从开证行取得货款?2.进口商索赔是否有理?3.我方可否找承运人赔偿损失?4.我方失误在哪些方面?
我方向德国出口310公吨大蒜,合同规定:2008年3月至6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使用信用证付款: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于是我方分别于3月1日,4月4日,5月5日,6月12日装运78、77、78、77公吨。然而第一批装运后,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合平均数量要求,不予付款,并拒绝以后任一批次的单据结汇要求。请问开证行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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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向德国出口310公吨大蒜,合同规定:2008年3月至6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使用信用证付款: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于是我方分别于3月1日,4月4日,5月5日,6月12日装运78、77、78、77公吨。然而第一批装运后,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合平均数量要求,不予付款,并拒绝以后任一批次的单据结汇要求。请问开证行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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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还有一个条件,不知道是什么?是否有溢短装?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溢短装
是允许有5%的溢短装
310/4=77.5公吨
77.5*5%=3.875公吨
这样的话允许装运的数量就是73.625到81.375
这个区间的都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如果严格禁止溢短装,第一批不符,以后各期皆失效
你必须给出另外一个条件才能推断
给一个实际操作的学习的好地方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溢短装
是允许有5%的溢短装
310/4=77.5公吨
77.5*5%=3.875公吨
这样的话允许装运的数量就是73.625到81.375
这个区间的都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如果严格禁止溢短装,第一批不符,以后各期皆失效
你必须给出另外一个条件才能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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