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求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我方向德国出口310公吨大蒜,合同规定:2008年3月至6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使用信用证付款:ShipmentduringMarch/Juneinfourequalmo...
我方向德国出口310公吨大蒜,合同规定:2008年3月至6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使用信用证付款: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于是我方分别于3月1日,4月4日,5月5日,6月12日装运78、77、78、77公吨。然而第一批装运后,开证行认为单据不符合平均数量要求,不予付款,并拒绝以后任一批次的单据结汇要求。请问开证行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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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个条件,不知道是什么?是否有溢短装?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溢短装
是允许有5%的溢短装
310/4=77.5公吨
77.5*5%=3.875公吨
这样的话允许装运的数量就是73.625到81.375
这个区间的都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如果严格禁止溢短装,第一批不符,以后各期皆失效
你必须给出另外一个条件才能推断
给一个实际操作的学习的好地方
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溢短装
是允许有5%的溢短装
310/4=77.5公吨
77.5*5%=3.875公吨
这样的话允许装运的数量就是73.625到81.375
这个区间的都是符合要求的
但是如果严格禁止溢短装,第一批不符,以后各期皆失效
你必须给出另外一个条件才能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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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http://hi.baidu.com/iamatr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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