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修课民法学期中考试题目,请求帮忙解答啊

原告陆某17岁在写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到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好了存期两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领取铜... 原告陆某17岁在写学生,按其母亲丁某的嘱咐持外币到被告银行的某储蓄所并以原告户名在储蓄存款凭条上填好了存期两年,金额1500美元后,连同现金交给该所接柜员刘某之后,领取铜牌一枚,刘将铜牌一枚发给原告,原告即持铜牌等候,等原告听见刘某呼叫自己所持铜牌号时,便将铜牌交给刘某,刘某将钱款退还给原告,并告之此款比原告在存款凭条上所填金额少300美元,原告清点后回家告知父母,并随其母亲丁某前往交涉,但与刘某未能达成一致,随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00美元。
(1)本案中陆某持外币前往存款的行为是否有效?
(2)本案中陆某清点钱款后离开是否意味着默认刘某所言款项仅为1200美元?
(3)如何理解被告发放铜牌的行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人理科出身,对此实在不精通,请懂法律的好好解答
希望回答充分点,给出论据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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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襄江
推荐于2021-01-21 · 超过16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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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因为储蓄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对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绝对性的要求,因此陆某作为未成年人实施的储蓄行为也是有效的
2.不是,应当是对退回的1200美元的一种确认行为
3.被告发放铜牌是银行对储蓄者的储蓄行为进行管理的方式,应当被视为对填写及核对无误后的行为的确认。
因此,本案应当判处银行赔偿丁某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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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月小1B
2009-05-10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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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因为是在她的监护人-母亲的授权下进行的
2、是的
3、刘某作为银行职员应该视当面清点现金的,给铜牌的行为应该是一种默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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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法律空间
2009-05-10 · TA获得超过495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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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有效.因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其母亲同意,应当为有效的行为.

第二,可以这样认定.

第三,被告的发放铜牌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的要约行为的认可,虽然双方存款合同未能订立,但银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银行赔偿3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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