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食品公司(被告)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
案例:某市食品公司(被告)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各自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但在该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何种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展开
问题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何种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展开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1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成立,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
2 不成立
可以不接受货物,自己承担缺失。
要约
承诺
成立,符合合同成立要件,是真实意思表示
2 不成立
可以不接受货物,自己承担缺失。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要约;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承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因为合同自承诺时生效。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并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诺;食品公司无义务接收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