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台市平乡县的具体资料 10

最好附上平乡县地图的链接地址... 最好附上平乡县地图的链接地址 展开
 我来答
相思桥畔
2009-05-17 · TA获得超过286个赞
知道答主
回答量:42
采纳率:0%
帮助的人:0
展开全部
平乡 平乡县位于河北省南部。东与广宗县交界,西与南和、任县接壤,南与邯郸地区鸡泽、曲周、邱县毗邻,北与巨鹿县相连。面积 406平方公里。县人民政府驻丰州镇(原名:乞村镇),距省会石家庄117.6公里。
平乡县始置于西汉,对其名之由来,近人陈铁卿撰《河北省县名考原》释云清人“钱玷曰:‘刘向列仙传:木羽,钜鹿南和平乡人,是其先为乡’,盖平本乡名,后以乡为县,遂并乡字存之耳”。此说不无道理,古代的县常有因治于某乡某城邑,便以此为县名,诸如河北省柏乡、临城、武邑等县均是。
平乡县境城,在春秋时为晋国属地。战国时为赵辖地。秦始皇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秦灭赵,始于此地置钜鹿郡和钜鹿县,郡、县皆治于今县城西南平乡。西汉时仍为钜鹿县,并在今县西南部始置平乡县(故城在今县城乞村西南大老营),两县皆属钜鹿郡,郡仍治钜鹿县,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4年)析钜鹿郡增置广平郡,平乡县改属广平郡,钜鹿县仍属钜鹿郡,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广平郡更封为平干国,平乡县仍属之,五凤二年(公元前56年)复为广平郡,仍辖平乡县,建平三年(公元前4年)广平郡封为广平国,平乡县仍属之。东汉初,钜鹿县仍属钜鹿郡,且为郡治,平乡县仍属广平国,建武十三年(公元37年)平乡县还隶钜鹿郡。三国魏黄初七年(公元226年)钜鹿郡更封为钜鹿国,仍辖钜鹿、平乡二县,太和六年(公元232年)复为钜鹿郡,钜鹿、平乡两县仍属之。晋初,钜鹿县属钜鹿国,平乡县改隶赵国,后废平乡县。北魏时,钜鹿县始徙至原治东三十里处,景明二年(公元501年)于钜鹿故城(即今县城西南平乡村)复置平乡县,属广平郡。北齐时又省平乡县。隋代,开皇三年(公元583年)罢广平郡,平乡县改属洺州,十六年更隶邢州,大业初年,青山县省入平乡县,三年(公元607年)罢州为襄国郡,仍辖平乡县。唐武德元年(公元618年)置封州,治、辖平乡县,四年废封州,平乡县改属邢州,天宝元年(公元742年)罢州改为钜鹿郡,仍辖平乡县,至德二年(公元757年)罢郡复为邢州,平乡县仍属之。五代时期,平乡县仍隶邢州。宋代,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平乡县省入钜鹿县,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复析置平乡县,依然属邢州,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升邢州为信德府,仍辖平乡县。金代,天会七年(公元1129年)降信德府复为邢州。元代,宪宗五年(公元1255年)析平乡县增置广宗县。中统三年(公元1262年)升邢州为顺德府,平乡县仍属之,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省广宗县并入平乡县,不久便复置,同年,顺德府改为顺德路,仍辖平乡县。明初,平乡县属京师顺德府,洪武十年(公元1377年)广宗县又省入平乡、钜鹿二县,十三年复置广宗县。清代,平乡县属直隶省顺德府。
民国二年(1913年)平乡县属直隶省冀南道,三年冀南道改名大名道,平乡县仍属之,十七年(1928年)始直属河北省,二十六年属河北省第十三督察区,
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遂于1938年建立平乡县抗日民主政府,属冀南区。1941年8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平乡县遂属边区所辖冀南区十一专区。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平乡县属冀南区四专区,同年,将县城迁至乞村。1948年9月,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平乡县遂隶华北行政区冀南区四专区。1949年8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平乡县遂划归河北省邢台专区。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乡县仍属河北省邢台专区。1958年4月 28日,撤销邢台专区,平乡县改属邯郸专区,同年12月20日,撤销平乡县并入巨鹿县。1961年7月9日,析巨鹿县复置广宗县时,将原平乡县地并入广宗县。1962年3月27日,析广宗县复置平乡县,还属邢台专区(系1961年复置)。1970年邢台专区改称邢台地区,平乡县仍属之。1993年7月,邢台地区与邢台市合并,改称邢台市管辖
平乡县做为一个农业县,多年来一直没有发展特色农业,仍是以传统的小麦、玉米为主,究其原因,即是没有组织和整体规划,缺少统一的思想,如能有政府部门部署和带动,联系好销路,选择好的开发项目,必能带来平乡的飞跃!bbs.godeyes.cn/upload/2006/06/08/112211.jpg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1条折叠回答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