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采取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化协作的发展,企业集团跨地区、跨行业经营,一些成员企业在经营上难以独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企业经营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汇总缴纳就成为必然。
合并纳税,是指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实施盈亏相抵之后的收益缴纳所得税。
扩展资料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
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 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两者的联系 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汇总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并纳税企业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通知,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保持合并纳税资格的106家大型国企将停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资格。
大型国企合并纳税始于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之后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经批准后,可由其100%控股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第一批企业为56家,2007年实施两税合并时确立了法人税制的原则,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前实施合并纳税的106家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在2008年继续实施合并纳税。
此次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两者的区别
合并纳税的各方是一个大型集团下属的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从今年开始,合并纳税已经取消了。
汇总纳税的各方是一个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实行法人纳税,分支机构都要由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
两者的联系
合并纳税是老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汇总纳税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合并纳税的顺利实施为法人企业汇总纳税的实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其100%控股的成员企业,可以选择由其核心企业合并纳税。
汇总纳税:
一、基本规定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4、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6、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
1)、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二、连锁经营汇总纳税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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