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企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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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baili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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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总地看,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相当部分的地级以上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探索,但规模和覆盖面都不大,操作办法也不规范统一,并遇到了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

  截止1996年底,全国参加各地劳动或社会保险部门经办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分别为266万人和225万人,合计基金结余达20多亿元;参加各级工会经办的职工互助保险的职工人数达2184万人,职工互助保障组织8.8万个,仅全总和上海两家基金规模就达12亿元,其他因分散和部门利益保护而难以统计,但估计也有几十亿元的规模;商业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基金积累36.5亿元,其中很大部分为团体业务,也可看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

  目前全国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思想认识问题。表现为不重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片面认为开展这项工作会增加企业负担;认为只有先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才能发展补充养老保险。

  2、企业负担能力问题。目前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负担平均为23%(1997年全国发2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企业缴费比例不得超过20%),加上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缴费总体费率负担在40%—50%之间,是比较重的。由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负担还不能马上降下来,大规模地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会使一些企业感到负担过重,特别是对那些老工业基地企业、经济效益状况不佳的企业,更是如此。甚至一些城市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形势,也十分严峻。如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拖欠的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户数的16.4%,吉林一汽公司拖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达3亿多。因此,当前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确实有一定难度,只能从各个企业的实际出发,逐步展开。

  3、管理体制问题。在目前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的各省、市中,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有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的是工会,有的是商业保险公司,还有的是几家同时经办,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协调和推动。

  4、国家统一的指导意见和政策优惠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统一的、规范性的意见和文件,各地的实践探索形式多样,也很不规范,影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关于政策优惠,有的省、市为了鼓励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劳动部1995年12月印发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以进入企业成本,税前列支。但就全国来说,由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之间还存在意见分歧,因此尚未出台这样的优惠政策。

  二、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国家政策指导、扶持与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国家对开展补充养老保险进行宏观指导,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规范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行为;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自愿参加,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2、效率优先的原则。企业职工补充养老金的高低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劳动贡献直接挂钩。企业效益好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规模可以大一些,效益不好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规模可以搞小一些或不搞。对职工个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职工之间,允许补充养老金待遇有一定差别。

  3、商业保险和市场化原则。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商业保险的原则开展,基金可以进入市场进行营运管理,参与市场竞争。

  4、个人所有的原则。不管是企业缴费还是个人缴费,个人账户的资金积累归个人所有。

  三、当前推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措施

  1、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文件。这对于规范各地的改革试点探索,推进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2、制定对开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在缴费方面,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内(如5%)时,可以进入成本,税前列支:个人缴费的在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内时(如10%),可以从个人所得税税基中扣除。在基金投资回报方面,实行免税。在养老金领取方面,执行个人所得税法,不享受免税优惠。

  对企业开展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近期看,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的确意味着从国家财政切出一块,增加了国家的负担。但从长远看,如果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得以充分发展,必然会大大减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和负担,使国家真正对养老保险负有限责任。况且,国家容许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也是以企业能消化此成本为前提条件的,并非无条件让利。因此,国家对企业开展补充养老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是一种立足长远、算大账之计。

  3、进一步研究探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营运管理。要鼓励各地进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管理的制度创新,利用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基金会等金融组织,遵循市场化和竞争原则,进行基金的营运管理,并逐步放宽基金投资渠道,有控制比例地投向非国债债券、股票,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4、积极开展规范试点。建议选择一些条件适宜的行业和城市,开展规范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尤其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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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 1984年,中国各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1997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各类企业的职工;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目前,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继承。对于新制度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职工,还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经过几年的推进,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已由1997年末的8671万人增加到2001年末的10802万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人数由2533万人增加到3381万人,平均月基本养老金也由430元增加到556 元。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近年来中国政府努力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不断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投入。1998年至2001年,仅中央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支出就达861亿元。目前,基本实现了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如银行、邮局)发放,2001年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8%。此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仍实行原有的养老保障制度。
1991年,中国部分农村地区开始进行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交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为基本原则,实行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计算养老保险的计提基数:
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缴费基数;若本人工资水平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工资收入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参考资料: http://baike.baidu.com/view/9498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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