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伤害案例分析怎么写 20
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
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赔偿9446元,被告某初级学校赔偿4723元,原告康某承担1574元。在这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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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8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1)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7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7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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