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交通肇事与承租方的法律责任疑惑

某建设工程公司甲,租用乙(甲的员工)的施工车辆(由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在施工过程中由甲安排在执行驾驶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丁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丁死亡,丙也严重受伤... 某建设工程公司甲,租用乙(甲的员工)的施工车辆(由乙雇佣的司机丙驾驶)在施工过程中由甲安排在执行驾驶任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丁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丁死亡,丙也严重受伤。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丙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
1.租赁合同中某款:(如因驾驶员违规,违章、操作不当或自己无过错;车辆维护保养、维修不到位等车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一切与乙方有关的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和处理;但如因甲方要求,造成的违规、违纪及不正当操作引发的的各项费用及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甲方对事故处理可以协助乙方和自愿提供帮助。)请问此条款是否有效,甲是否可以通过此条款规避责任。
2.租赁合同中某条:(乙方配合格驾驶员一名。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及所派驾驶员负责。租赁期间驾驶员食宿由甲方负责解决驾驶员除正常车辆驾驶工作外,有义务服从甲方安排完成采供、后勤等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宜。)请问是否可以依据本条就丙的医疗费用及丁的死亡赔偿金向甲按照《劳动法》提出赔偿要求。
3.丁的诉讼主体应该是谁。
4.此案件丙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向甲主张工伤赔偿?
5.丙对丁的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
6.乙在此案件中的责任到底有多大?

特别提出,鄙视所谓法律专家,回答过于敷衍,殊不知法律观念的普及就是专家生意的开始,当大众都了解法律并踊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何愁不门庭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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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yxl
推荐于2021-02-15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东岳yxl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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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科技大学管理学会计专业,学士学位。读过法律类各种书籍多本,对各种法律都有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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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借用他人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车辆承租人或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出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租或出借方作为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依然要承担与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租赁、借用的情况下,借用人、承租人是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应对自己驾驶车辆给他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机动车的所有人和机动车实际上处于分离状态,即所有权与使用权、受益权的分离。在此种情况下,机动车的所有人虽然对机动车有物权意义上的控制权,但对机动车的实际作业、运行则没有事实上的支配权,也不能从机动车运行中获得运行利益。机动车所有人虽然获得了租金收益,但是这一利益的获得是基于对机动车这一重要物质资源的所有权在价值层面上的体现,而不是机动车的运行利益。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来分析,机动车在出租、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时,机动车所有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其对机动车的所有权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时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可能会产生危险,所以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机动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驾驶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如果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本身存在缺陷、驾驶入存在不符合或者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下,依然出租、出借机动车的,其因未尽必要注意义务而具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另外,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应当适当高于出借人的注意义务。理由有三:“第一,因租赁为有偿,由出租人收取租金,而出借人一般为无偿(如有偿则实质上与租赁无异)。因此,根据法律对无偿受益人的保护高于对有偿受益人的保护的一般原则,也应当对出租人科以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出租人可以通过定价机制等转移风险,而出借人往往并无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因此出租人也应当比出借人承担更多的责任。第三,出租人往往是专业的经营者,其专业知识、危险防范能力也往往高于出借人。”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西方时尚
2009-05-18 · 超过48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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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责任问题。应甲乙之间是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按照合同自由之原则,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内容及权利义务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改起交通事故是一般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是甲方违法要求履行合同而造成事故。所以,甲方可以据此条款规避此交通事故的责任。
2、丙和丁丁责任承担者。由于丙是乙方的员工,代表乙方去履行该租赁合同的义务,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又有租赁合同的规定: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乙方及所派驾驶员负责。此事故属于行车安全及技术操作问题范围,虽然甲方安排了食宿,并有权安排丙丁额外任务,这并不改变丙是乙方员工的身份。所以丙丁医疗费应该向乙方主张,属于工伤范畴。至于丁,是本事故的受害人,其亲属或者继承人应该向乙方主张权益,丙只不过是乙方的员工,其责任应该由其公司负责。
3、丁的诉讼主体问题。丁在本事故中死亡,其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应该是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相关规定,包括丁的配偶、父母、子女。这些主体都可以向乙方主张权利。
4、上述已经分析,由于丙是乙方的员工,其工伤赔偿的主体应该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因为甲方和丙没有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案例事实,乙方才是丙丁雇主。
5、丙对丁的伤害应该认定为职务履行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关系,丙都是在履行乙方的劳动职务,在职务行为中,造成了事故,其责任应该由其雇主乙方承担。至于丙的责任追究问题,是否有重大过失、主观故意等,是另外的问题。
6、乙方在本案中应该是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者。丙是乙方的雇员,其受伤的责任应该是由乙方承担,丁的死亡相关责任也应该由乙方承担。
以上,是按照案件所述事实进行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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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72e4de6d2f
高粉答主

2009-05-18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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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胡律师:

1、该条款根据《合同法》是有效条款的,甲能否能否此条款规避责任是要看甲方在使用过程中是否有“造成的违规、违纪及不正当操作”,这个是关键;

2、丙的医疗费用及丁的死亡赔偿金不能向甲按照《劳动法》提出赔偿要求,因为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劳动法》约束的劳动关系;

3、丁的诉讼主体应该是由交警开具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负主要责任的丙;

4、丙不能向甲主张工伤赔偿,因为丙是由乙雇佣来的司机,丙可向乙要求工伤赔偿,但因为丙所从事的雇佣工作甲也属于受方,可以要求甲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赔偿;

5、丙对丁的伤害属于交通事故,不存在职务行为之说;

6、乙承担的是丙的工伤赔偿责任,但乙可以向丁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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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宇宙浪子o
2009-05-18 · 超过33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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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问题你还是问律师吧,他们的话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信度高,我们网友说的可能不准确,为了你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不应做此回答。

参考资料: 如果您的回答是从其他地方引用,请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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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男人
2009-05-18 · TA获得超过83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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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确实很有意思,以下个人愚见:
甲租用乙的车辆,租赁物只是车,而丙,不能说是租赁,而应该认定为是乙代表甲雇佣丙,也就是说甲士雇佣人,丙是被雇佣人,这个跟车辆租赁关系要分开,按照两个法律关系分析,如果是这样,你的问题也就很好分析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雇员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即丁应当起诉甲,可以加上丙

丙跟甲是雇佣关系,不能适用工伤赔偿,但可以根据责任划分要求丁或甲承担责任,甲赔偿后可以向丁追偿

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他只是代理甲雇佣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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