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

1996年,余某夫妇与邻村路某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余成送给路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余成改名为路成,在路某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路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 1996年,余某夫妇与邻村路某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余成送给路某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余成改名为路成,在路某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路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2004年春天,路成因为逃学,受到路某责骂,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路某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路成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路某几次到余某家找到回家,路成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余某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路某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路某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余某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抚育费用共计9000元。余某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路家有虐待路成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路某起诉至法院。
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路某夫妇与路成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2)余某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路某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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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355018605
2009-05-20 · 超过4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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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解除,婚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证的本人的同意。案例中双方协议解除,养子也同意解除,所以可予以解除。
(2)不成立,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为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案例中的养父母并没有虐待,遗弃路成的事实,就算当时给了路成一记耳光那只是一时的过急行为。所以余某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3)可予以支持,婚姻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是因为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案例中的养父母并没有虐待,遗弃路成的事实,就算当时给了路成一记耳光那只是一时的过急行为。不够成虐待,所以,路某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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