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哪些情况下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情况下,可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01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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