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有俩个小孩子的妈妈,我一个人在家里带小孩,老公在上海上班,有2年多了,这2年我们因为我们长
时间不在一起,感情也出了问题,主要是我想把小孩送到他那里上学,他不愿意,我的小小孩只有6岁,我很想一家人在一起,可他总是不想怎么说都说不通,后来,大家都说他外面有人了才会...
时间不在一起,感情也出了问题,主要是我想把小孩送到他那里上学,他不愿意,我的小小孩只有6岁,我很想一家人在一起,可他总是不想怎么说都说不通,后来,大家都说他外面有人了才会这样子。请您们帮帮我该怎么办?如果离婚了,法院会怎样办?我很想知道对我们妇女孩子有什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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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您提供的情况过于简单,律师无法做出全面确切的判断!
谨简单回答如下:
说起母亲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的天然优势,还真不乏一些很给力的古语“宁(可)跟讨饭的娘,不跟做官的爹”、“母子连心”、“狗不嫌家贫,儿不嫌母丑”。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点,大多对孩子更有耐心、更富于牺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爱不能两全的时候,留住母爱,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好的选择。
虽然我们倡导理性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相当多的父母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争执很大,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好评是继续回答的动力,如果您对我的回答感觉赞,可以在下方进行评价。
谨简单回答如下:
说起母亲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的天然优势,还真不乏一些很给力的古语“宁(可)跟讨饭的娘,不跟做官的爹”、“母子连心”、“狗不嫌家贫,儿不嫌母丑”。女性由于生理心理特点,大多对孩子更有耐心、更富于牺牲精神,因此在父母之爱不能两全的时候,留住母爱,一般情况下,是比较好的选择。
虽然我们倡导理性协商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但现实情况并不尽人意,相当多的父母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争执很大,在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作为女方,以下情形争取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对于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可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
(1)女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女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4)在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如,有家庭暴力、有证据证明的婚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5)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6)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7)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为慎重起见,建议您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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