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甲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售价100000元,增值税率为百分之十七。货款尚未收到。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此例为售价)。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收入增加记贷方。
销售商品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设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不包括各种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做相反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2024-12-26 广告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000
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此例为售价)。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收入增加记贷方。
销售商品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设为1122 应收保费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金融)应收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124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并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不包括各种非经营活动发生的应收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吸引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等,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代购货方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做相反分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7 000(价税合计)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售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售价*税率17%)
二、说明
1、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此例为售价)。企业销售商品所实现的收入,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收入增加记贷方。
2、销售商品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不属于企业的收入,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企业应设置“应收账款”科目反映和监督应收账款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该科目借方登记应收账款的增加,贷方登记应收账款的收回及确认的坏账损失,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贷:库存商品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