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强险条例》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扩展资料: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除非受害人存在故意造成事故损失的情况。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将“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为排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的情形。而该条例的其他条款未明确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不具备准驾资格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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