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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主义:20世纪70、80年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重新发现”了制度分析在解释现实问题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形成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美国学者彼特斯也概括出了新制度主义分析范式的各种流派:规范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主义。[4]这些不同学科、不同流派的制度研究共同建构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体系。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内容:(一).制度:从规则到观念、资本与规制 制度是新制度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制度分析方法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 (二).制度变迁与制度同形性 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主义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制度主义认为,制度变迁不是泛指制度的任何一种变化,而是特指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的制度。制度变迁的动力来源于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经济人”的“成本一收益”计算。主体只要能从变迁预期中获益或避免损失,就会去尝试变革制度。制度供给、制度需求、制度均衡与非均衡形成了整个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供给是创造和维持一种制度的能力,一种制度供给的实现也就是一次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的需求是指当行为者的利益要求在现有制度下得不到满足时产生的对新的制度的需要。制度的变迁首先是从制度的非均衡开始的。新制度主义的价值与前景: 新制度主义要解释的问题是:制度的性质以及制度如何影响人的行为。新制度主义提出了社会科学的经典问题,即组织、结构、文化、规范、习俗是怎样构成社会行为,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以及怎样塑造个人的决策过程和结果的。因为制度内涵的广泛性涉及几乎整个社会科学领域的新制度主义,也触及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多方面,新制度主义甚至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的全部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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