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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2014年初,某国有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其中,表中填报的产品销售收入7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利润总额为-1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5万元。税务机关通知该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所得税审计,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
(1)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列入管理费用
(2)财务费用中有支付本期以债权集资的利息20万元,本年度共集资100万元,期限半年,同期的银行利息率为14%
(3)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4)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对外赞助支出共30万元,其中广告性质的赞助13万元
(5)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领导子女的高中学费15万元
(6)企业在填报申请表时,将2万元的国库券利息计入收入总额
要求:请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税务代理所审查问题进行分析,确定该企业2013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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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rinima
推荐于2016-12-01 · TA获得超过7.4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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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一为10*60%=6万元
标准二为700*0.5%=3.5万元,孰低原则,纳税调整增加额=10-3.5=6.5万元
2)利息标准100*14%=14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0-14=6万元
3)税收滞纳金5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5万元
4)赞助支出共3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0万元
广告性质的赞助13万元,限额标准为700*15%=105万元,允许扣除。
5)支付企业领导子女的高中学费15万元,属于与生产经营收入无关支出,纳税调整增加15万元
6)2万元的国库券利息为免税收入,纳税调整减少额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5+6.5+6+5+30+15-2=45.5万元
企业所得税额=45.5*25%=11.375万元
我爱向阳花花
2014-06-15 · TA获得超过5978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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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0万元,列入管理费用
10×60%=6>700×0.5%=3.5(万元)
准予扣除的招待费=3.5万元,需要调增10-3.5=6.5万元

(2)财务费用中有支付本期以债权集资的利息20万元,本年度共集资100万元,期限半年,同期的银行利息率为14%
准予扣除的利息费用=100×14%÷2=7(万元),需要调增20-7=13(万元)

(3)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税收滞纳金5万元
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调增5万元

(4)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对外赞助支出共30万元,其中广告性质的赞助13万元
各种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调增30万元

(5)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领导子女的高中学费15万元
领导子女的学费不能税前扣除,调增15万元

(6)企业在填报申请表时,将2万元的国库券利息计入收入总额
国库利息收入扣除,调减2万元

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5+6.5+30+5+13+15-2=52.5(万元)
应纳所得税=52.5×25%=13.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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