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鞭法,和2税法有什么区别
推荐于2017-10-1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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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悠久,赋税制度不能一言以蔽,我搜到两条资料,付于下,供您参考!
一、发展线索
1、周:实行贡赋制度。
2、春秋末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
3、秦朝:按人口多少征收的户税。
4、西汉编户齐民 (田租较轻,人口税与更赋重)
5、北魏的租调制,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6、隋朝首创租庸调制,隋朝沿用北魏租调制,后来以庸代役开始部分推行。
7、唐朝前期租庸调制,唐朝后期两税法
8、明朝的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来分担。
9、清朝的地丁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二、发展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直至取消,以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为标志;
(2)由劳役、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单一形式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伙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
2. 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
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对积式形成。
③租调制: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
④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唐朝则取消了庸对年龄限制。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
⑤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明朝后期开始实行,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纳银代役、赋役征银的办法,标志着赋税制度由繁到简、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
⑧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朝雍正时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地丁银。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三)重点问题延展
1.古代重要税制的社会意义(略)
(l)租庸调制的社会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纳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同时,也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②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一、发展线索
1、周:实行贡赋制度。
2、春秋末期:齐国管仲“相地而衰征”,鲁国初税亩。
3、秦朝:按人口多少征收的户税。
4、西汉编户齐民 (田租较轻,人口税与更赋重)
5、北魏的租调制,北魏实行均田制,受田的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6、隋朝首创租庸调制,隋朝沿用北魏租调制,后来以庸代役开始部分推行。
7、唐朝前期租庸调制,唐朝后期两税法
8、明朝的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少来分担。
9、清朝的地丁银,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二、发展趋势:
(1)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直至取消,以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为标志;
(2)由劳役、实物地租逐渐向货币地租单一形式发展,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3)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伙标志;
(4)农民由必须服一定时间的徭役和兵役发展为可以代役,以“庸”制为标志;
(5)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名目手续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6)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商品征收重税。
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反映。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等)
2. 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
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把农户的人口、年龄、性别和土地财产等情况都详细登记在户籍上,作为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兵役的根据。编户农民对封建国家承担的义务有四项:田租、算赋或口赋(人头税)、徭役和兵役,并以人丁为主要征税标准,它的实行标志着我国古代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对积式形成。
③租调制:主要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前提是实行均田制(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受田农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还必须服徭役、兵役。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
④租庸调制:实行于隋至唐中期。租是田租,调是人头税;庸是指纳绢(或布)代役。隋朝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交纳一定数量的绢来代替服役。唐朝则取消了庸对年龄限制。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
⑤两税法:唐朝中后期,为解决财政危机,于780年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每户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变化的产物,标志着以人丁为主的课税标准开始改变。
⑥“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北宋神宗于 1069年任用王安石进行变法,其中“募役法” 收取免役钱,限制了地主的特权;“方田均税法”,重新丈量土地,按亩纳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
⑦一条鞭法:明朝后期开始实行,1581年,张居正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由于大地主的阻挠破坏,一条鞭法实行不久就停止了,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纳银代役、赋役征银的办法,标志着赋税制度由繁到简、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变。
⑧摊丁入亩和地丁银制度:清朝雍正时将固定下来的“丁税”,平均摊到田赋中,征收统一的赋税地丁银。反映出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控制的逐渐松弛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三)重点问题延展
1.古代重要税制的社会意义(略)
(l)租庸调制的社会意义。①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纳庸代役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农民的生产时间。同时,也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②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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