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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3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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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它具体包括:
(1)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
(2)作出自主决定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他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依其内容、作用等,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所谓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的内容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当然,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外,还有隐私权、贞操权、身体权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权的范围日益在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二)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要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2、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即是请求权,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具有以下特点:
3、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4、形成权
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选择权、变更权、继承权的放弃、物权的抛弃等都是形成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2、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具备的权利
(1)免受他人侵扰的自由;
(2)作出自主决定或向他人提出积极主张的自由;
(3)这种自由是有保障的自由,他表现为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权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依其内容、作用等,可以区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常见的分类有如下几种: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因为人格权是直接与权利主体的存在和发展相联系的。
所谓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人格权的内容主要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当然,除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外,还有隐私权、贞操权、身体权等。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格权的范围日益在扩大,人格权的内容也日益丰富。
(二)财产权
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要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四)社员权
民法中的社团的成员(社员)基于其成员的地位与社团发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1、支配权
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2、请求权
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即是请求权,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请求权具有以下特点:
3、抗辩权
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4、形成权
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选择权、变更权、继承权的放弃、物权的抛弃等都是形成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根据民事权利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1、绝对权
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绝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即为绝对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2、相对权
又称对人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相对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须借助义务人行为的介入才能实现其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如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以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具备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具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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