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急

2003年8月,吴买一房,开发商未办理三证,2004年10月,吴将放转让给丁,签订协议。丁在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按协定将房款付清给吴,并入住。2007... 2003年8月,吴买一房,开发商未办理三证,2004年10月,吴将放转让给丁,签订协议。丁在为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1月按协定将房款付清给吴,并入住。2007年5月,开发商给该房办理三证,丁要求吴办理过户手续,吴已转让时房屋未取得三证,私下交易不合法为由拒绝过户,并要求按原价退还购房款。

1.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别吧。。。。。。我考试要考的仅仅是合同法。。。。貌似没有修改过的物权法和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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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ard008
2009-05-24 · TA获得超过146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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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什么考试没呢?法律是一个体系,这个问题不是单独涉及《合同法》的,这里是法律对这种不动产买卖的特别规定,依照现在的规定,这种特殊性已经不存在。结论就是合同成立生效。按照我们国家以前的有关规定,此种买卖房屋的合同是需要过户登记之后才生效的,现在通过物权法改掉这点,实现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分离。具体结论,你再看看,你要不理解,实在是无能为力。(看一下《物权法》15条,和《合同法》32,33,44条,应该能明白。)
首先,合同既成立了,也生效了。

吴某与丁之间存在的合同,不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的强制规定,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只要此合同形式内容合法,则,合同自合同书签订时成立,自成立时生效,但并不产生物权效果,我国实行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故房屋仍归吴某所有,但是同时吴某也必须承担向丁过户房屋的义务,如吴某拒绝过户房屋,其必须承担基于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此责任后,其仍可保留对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物权优先性和无因性的要求,也是新物权法的明文规定。
不动产的产权确认,以房产登记为准,此房尚未过户登记,所以房屋仍属于吴,这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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