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的内容体系
现代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虽然因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而内容结构有所不同,但从总体上看,通常都包括军事基本法和若干方面的部门法。
军事基本法。主要规定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和任务,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方针、原则等方面的内容。例如,美国国会1947年通过、1949年修订的《国家安全法》,对本国的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的组成、各级国防机构的职责与权限的划分等作了规定。军事基本法对其他军事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军事组织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和武装力量的体制编制,各级各类军事组织的职能、职责、职权,以及武装力量内部人事管理方面的内容。
军事勤务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作战原则、作战行动、作战指挥、作战勤务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种战斗条令及战斗勤务保障条令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兵役与动员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公民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兵员的征召和退役,军官的录用与退役,以及后备力量建设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国家在战争、戒严、自然灾害等紧急状态下征集兵员和征用各种军用物资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教育训练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服役人员及役前人员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内容。包括国防教育、军队院校教育、部队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等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军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军队日常工作秩序、生活管理、组织纪律、队列动作、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经济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国防经济及军队后勤建设和后勤保障方面的内容。
国防科技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武器装备的科研、
生产、采购、储备、维修、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规定军事设施保护、国防专利保护、军队房地产保护,以及对现役军人、文职人员和退役、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属的褒扬、抚恤、优待、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军事刑法和军事刑事诉讼法等内容。
战争法。以国际条约和惯例形式形成的、用以调交战国之间和交战国与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之间的关系,以及关于保护平民及战争受难者,限制作战手段与方法的一些原则、规则等。